6月16日,休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安驰公司)总经理黄某清挪用资金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缴纳的款项返还给安驰公司。
当天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组织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就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问题展开辩论。庭审过程有条不紊、高效规范,控辩双方都充分地发表了意见。
被告人黄某清在担任安驰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之间,其将自己经手或从业务往来的旅行社结算的运费共计73.48万元,未按规定上缴至公司财务部门,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黄某清以安驰公司资金周转的名义,先后向多人借款273.1万元,并出具加盖有“安驰公司”公章的借条等凭证,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均由安驰公司代为偿还;2009年至2011年期间,黄某清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三辆旅游汽车挂靠在安驰公司名下运营,后其将上述车辆入股,并未将车款退还给出资人,安驰公司代其偿还各购车人出资款58.79万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综合认定,黄某清挪用安驰公司资金为405.4万元,给公司造成利息损失30.1万元。2013年5月,黄某清将其名下的安驰公司股份作价375万元用于折抵其挪用公司款项。在提起公诉前,黄某清主动缴纳60.47万元用于退出挪用款项及退赔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清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业务款项,归个人使用,并以公司名义向外借款,归还个人借款及利息,挪用资金高达40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退还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