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5月11日消息(记者 陈栋 通讯员 赵明伟)日前,澄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被澄迈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2020年10月,吴某入职被害单位A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2021年7月,吴某因沉迷网络赌博,便心生挪用A公司资金用于赌博的念头,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吴某假借多名A公司客户的名义,多次向A公司申请办理临时欠款,拿到货品后再以原价卖给商户。据统计,其以客户名义欠购A公司的款项累计高达21.8万元,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
2021年9月,吴某向A公司说出上述事实,并约定还款期限,而后,吴某及其家人朋友陆续还款。2022年1月,吴某挪用的21.8万元已全部归还,并得到了A公司的谅解,吴某于当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又认罪认罚,且其已归还所有挪用款项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资金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虽然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但将挪用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均可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处以刑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事公务的人实施上述行为,直接以挪用公款罪定罪,根据具体犯罪情节,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