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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企业贪腐篇
2024-06-11

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指引

导 语:为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近年来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进行梳理,整理出民营企业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形成《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指引》,并以专题形式进行刊发,帮助企业提高刑事风险抵抗力,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稳定、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企业贪腐篇

(一)职务侵占罪

【典型案例】

       2016年3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江苏某投资有限公司外贸部业务员期间,利用维护公司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催收货款等职务便利,在国外客户向公司采购地板时,采用先与国外客户确定采购单价后,对公司进行隐瞒,再向公司申请更低的单价使公司同意下单等手段,从而将其中的差价款共计30余万美元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后,张某向该公司退出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经法院审理,张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


       职务侵占犯罪往往多发于民营企业关键岗位,如采购、销售、出纳等人员。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监管制度,针对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岗位设立有效的监督防范体系,在业务开展、财务流转过程中,严格规范资金收支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定期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宣讲典型案事例,提升企业员工廉洁从业意识和职业道德,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文化。

(二)挪用资金罪

【典型案例】

       2020年9月28日至10月9日,被告人濮某利用其担任常州某公司财务出纳,负责保管公司备用现金及存放备用金的银行卡U盾和密码的职务便利,采用银行取现、网银转账等手段,先后多次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96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濮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提示】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控管理资金动向,避免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降低企业及相关人员刑事犯罪风险。企业应当规范单位资金款项使用审批程序,严禁未经企业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审批而擅自使用、流转公司款项。公司往来款应使用对公账户收取,确因工作需要使用个人账户代收的,应当由专门人员进行代收及监管,并督促及时交回公司,降低资金被挪用风险。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典型案例】

       2017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强某在担任常州某公司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供应商为感谢其在相关产品使用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共计40余万元。

       案发后,强某向该公司退出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经法院审理,强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

       治理内部腐败犯罪,民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包括设立内部审计、监督部门或岗位,严格内部规章制度,明确行为准则,促使办公流程公开透明,减少权力寻租空间,确保权力相互监督和制约。不断优化财务、人事、薪酬、奖惩等制度,将廉洁表现纳入奖惩考核,发现员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依纪依规处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典型案例】

       2020年6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赵某作为常州A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与常州B公司洽谈购买电缆托架、电缆筒等货物期间,主动承诺给予常州B公司采购主管吴某好处费。吴某同意并帮助常州A公司中标成为常州B公司供应商。后赵某先后多次给予吴某好处费50万余元。

       案发后,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法院审理,对A公司判处罚金,赵某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提示】

       商业贿赂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危害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制定详细的合规管理制度,规范招投标流程、合同审批决策、支付审核体系及法务合规审查等,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止通过行贿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积极遏制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确保经营活动依法合规,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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