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毕业于知名高校,在某大型公司担任出纳员,在短短半年内, 侵占公司人民币6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她用于直播打赏。
6月1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日前,静安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公司数百万元不翼而飞
静安区检察院介绍,2019年4月,曹某大学本科毕业后,入职某大型公司担任出纳员,主要负责公司的现金使用、报销及网上银行支付转账工作。按照公司规定,曹某接到企业负责人已审批的转账凭证后,需向财务经理发起网银转账申请,经经理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转账支付操作。出于管理需要,公司对公银行账户的U盾分为操作员U盾和授权支付U盾,分别归曹某和经理两人分开保管。
两人同在一间办公室,工作时间一长,曹某也知道经理会习惯性地把授权U盾放在一个未上锁的抽屉内。
自2022年2月起,曹某利用自己管理现金报销公司差旅费的职务便利,开具公司支票到银行领取现金后先存入办公室的保险柜内,再伺机拿出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内,总计人民币120万余元。
同年10月起,曹某多次趁中午或下班后办公室无人之际,用自己和经理的U盾,多次从公司的对公账户直接向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进行转账,累计人民币480万余元。上述钱款除部分用于奢侈消费外,大多被曹某充值进了某直播平台,用于打赏平台主播。公司直到2023年3月内部查账才发现曹某的上述行为,并立即报案。
及时保全涉案赃款
到案后,曹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以曹某涉嫌盗窃罪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查阅全案案卷材料时,一个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经理将授权U盾的密码直接写在了外壳上,这意味着本来需要复核的流程被空置,曹某不仅能拿到授权U盾,而且知道操作密码。
虽然从表面看,曹某非法占有现金的过程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但实施这一行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检察官认为,曹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金流是企业经营生命线,检察官听取被害企业意见时了解到,曹某侵占公司600余万元,已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为此,承办检察官将赃款去向列为侦查重点,早在侦查阶段就着重关注审计工作,引导鉴定机构锁定平台打赏金额,剔除打赏代币返现后反复打赏的部分,查实以打赏形式流入平台账户的赃款数量,进而实时引导公安侦查赃款流向。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以证据采集的形式引导公安机关与直播平台沟通联络,根据曹某账号和打赏记录,进一步锁定钱款具体去向。为便于法院后期处置财产,检察官还建议及时保全涉案赃款。
日前,在多方努力下,曹某在直播平台用于充值打赏的涉案资金已被成功冻结。
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
一起刑事案件暴露出涉案公司的管理漏洞,案件中可以看到,涉案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违反了“对公银行账户网银两人操作要求”“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岗位分离稽核要求”等多个财务管理规定,多个漏洞的叠加给了被告人可乘之机。同时,“专人定期监督公司银行存款和现金货币资产规定”的缺失,使得企业错过了“亡羊补牢”的机会,被侵占的资金数量随着时间推移越积越多。
针对企业实际情况,静安区检察院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开具了“建立货币资金相关岗位隔离设置”“严格实行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建立现金内控制度”等“检察药方”,为涉案企业堵漏建制。(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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