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公司经理冒用客户名义提油出售,是盗窃、诈骗还是职务侵占?
2024-07-12
基本案情
田某系某石油公司许昌分公司客户经理,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田某通过冒用客户名义填写配送转自提申请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公司业务系统内制作提油计划并修改客户预留手机号接收提油验证码等方式,将客户名下已支付的等价油品从油库中拉走后出售给他人,将销售款非法据为己有。经司法会计鉴定,案涉油品价值共计452万余元。
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审查该案后,以职务侵占罪对田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另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田某收到判决书后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田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检察院、法院均认定田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田某有主管、管理或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田某作为某石油公司许昌分公司客户经理,其主要职责是为购油客户提供辅助配送、计量、信息咨询等服务,负责客户购买油品的提油工作。根据公司制定的提油操作流程,客户如果想从油库提油,必须先与客户经理联系,将准备提油的种类、数量、提油的人员及车辆等信息报给客户经理,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报送的信息在公司业务系统内制作提油计划,并将提油计划推送给油库,油库工作人员收到提油计划后,根据提油计划核对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无误后才会交付油品。这充分说明,田某在其职责范围内有管理、经手本单位油品的权限,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第二,田某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本案中,田某冒用客户名义提油时的多个环节都利用了其作为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如果田某不是客户经理,就不可能冒用客户名义在公司业务系统内制作提油计划,更不可能将案涉油品顺利提走。因此,田某利用负责客户提油业务的职务之便对其侵占本单位财物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三,田某侵犯的是本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财物”。本案中,田某从油库提走的油品系其所在单位的财物。油品属于动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便客户已支付相应价款,但公司在把油品实际交付给客户之前,油品所有权仍未发生转移。案发时,油品所有权人仍为某石油公司许昌分公司,田某非法占有的是其所在公司的财物,而非客户的财物。
因此,田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或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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