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中联重科一名员工侵占公司近百万资金,并挪用公款长达数年不归还。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邱某,男,1977年出生,原系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原系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黑龙江省区域经理。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邱某利用其经手交付设备、回收借款等职务便利,侵占中联重科资金96万元、挪用资金245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2012年6月,刘某会向中联重科购买4台泵车、10台搅拌车,中联重科同意向刘某会赠送2台搅拌车等设备。在设备交付过程中,被告人邱某以王某未及时支付货款为由,隐瞒中联重科已向其赠送2台搅拌车的事实,将前述2台搅拌车自行截留。
之后,被告人邱某用前述2台搅拌车兑换了1台丰田酷路泽4700越野车,后又将此越野车兑换成1台丰田皇冠轿车和1台普瑞维特汽车,供自己使用。
同时,王某向被告人邱某提出自己搅拌站尚未建成,要求退还5台搅拌车给中联重科。被告人邱某以中联重科黑龙江省区域经理的身份接收前述5台搅拌车后,未交还给中联重科。2013年初,被告人邱某将前述5台搅拌车以49万元每台的价格出售。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邱某收回245万元的货款,未上交给中联重科,而是用于个人公司经营。
2022年1月2日,被告人邱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邱某及其亲属已向中联重科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邱某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